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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在老家农村原址上不能建房 | |||||
作者:甘肃省通… 土地案例来源:国土资源网 (2007年7月17日 14:7) 点击数:11344 更新时间:2007/7/26 | |||||
城镇居民在老家农村原址上不能建房
看了7月3日《乡镇天地》版刊登的《这起违法建房该如何处理?》一文,笔者谈点个人看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能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农转非后的居民李某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他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且房、地不可分开,因此,只有在该房屋被其所有权人拆除或者自然毁坏灭失后,原宅基地也不再是该房屋的载体的时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这宗宅基地。李某在未经批准将该宗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前,不能在原址翻建、重建房屋,更不得扩建房屋。因此,对李某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另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这宗地可依法按程序征收后,出让给李某继续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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