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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土地法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690    更新时间:2007/11/28    

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和市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进行认真地讨论,形成了《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我市市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鲤城区、丰泽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洛江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8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本市辖区内的县、市、泉港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清蒙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征地拆迁标准执行。

 

二、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它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田(包括鱼塘)、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它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五、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一)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二)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
(三)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包括鱼塘)、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六、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地上附着物参照《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若干规定》执行。
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七、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泉州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略)
附表二:泉州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略)

续表三(1):泉州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略)

续表三(2):泉州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略)

续表三(3):泉州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略)

续表三(4):泉州市征用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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