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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714 更新时间:2007/11/28 17:42:0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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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和市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进行认真地讨论,形成了《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我市市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鲤城区、丰泽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二、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三、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六、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地上附着物参照《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若干规定》执行。 七、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泉州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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