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土地律师 | 土地新闻 | 土地交易信息 | 土地承包 | 土地征用 |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案例 | 土地法律 | 土地咨询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土地法律网 >> 土地法律 >> 基本法律 >> 国务院文件 >>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 【字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作者:佚名    土地法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34    更新时间:2006/12/1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

2003219日新政法函[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我办受理了一起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律的适用上涉及到1958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内容为: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请问,对该条如何理解,是否可理解“没有收益的空地”即为荒地。

土地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土地法律:

  • 下一篇土地法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土地法律
    没有相关土地法律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