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土地律师 | 土地新闻 | 土地交易信息 | 土地承包 | 土地征用 |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案例 | 土地法律 | 土地咨询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土地法律网 >> 土地法律 >> 基本法律 >> 国务院文件 >>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 【字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佚名    土地法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63    更新时间:2006/12/1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66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11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

2003422日湘政法函[2003]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12月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于199966日公布。之后,被征用土地方的拆迁户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199911日实施,该条例所设置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适不适用199812月批准征地、19996月以后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土地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土地法律:

  • 下一篇土地法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土地法律
    没有相关土地法律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