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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 【字体:
惠城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作者:佚名    土地征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66    更新时间:2006/11/10    

                                                                          惠城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制订本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适用于惠城区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

    第三条 本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由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所指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计算方法: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省政府规定的补偿倍数。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按区域差异和征收土地用途划分(见附表)。

    (一)按区域分为三类:一类区域为芦洲、大岚、矮陂、横沥、汝湖镇仍图片;二类区域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农场;三类区域为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为缩小区域间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差异,可以参照相邻区域的标准确定。沥林镇、潼湖镇靠近东莞市的区域,征收土地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芦洲、大岚、矮陂镇的征收土地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10%。

    (二)按征收土地用途分为公益性项目用地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两种。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盈利性公用事业用地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园绿地、军事、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

    第七条 惠城区2001年-2003年平均年产值如下:

    水田: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3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元/亩。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元/亩。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元/亩。
    旱地:一类区:斜地、坝地10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400元/亩。
    二类区:斜地、坝地11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500元/亩。
    三类区:斜地、坝地12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600元/亩。
    菜地: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800元/亩。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7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900元/亩。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3000元/亩。
    鱼塘: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 13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元/亩。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元/亩。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元/亩。
    果园: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4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800元/亩。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5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900元/亩。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6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2000元/亩。
    林地: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8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950元/亩。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00元/亩。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50元/亩。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

    水田: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0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2800元/亩;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12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3600元/亩;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2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44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3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0元/亩;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0元/亩;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0元/亩。

    旱地: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补偿。一类区:斜地、坝地8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1200元/亩;二类区:斜地、坝地88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000元/亩;三类区:斜地、坝地9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800元/亩。

    菜地: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0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2400元/亩;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1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3200元/亩;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24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4000元/亩。
鱼塘: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0元/亩;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0元/亩;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9200元/亩;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68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0400元/亩;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8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1600元/亩。

    果园: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98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2600元/亩;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0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3300元/亩;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12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4000元/亩。

    林地: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000元/亩;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5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6650元/亩;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3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000元/亩;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6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350元/亩。

    未利用地:公益性项目用地,一类区:8000元/亩,二类区:9000元/亩,三类区:100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一类区:9000元/亩,二类区:10000元/亩,三类区:11000元/亩。

    宅基地每亩48000元。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进行计算。
    水田: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一类区:坑田、望天田6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000元/亩;二类区:坑田、望天田7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500元/亩;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4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50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鱼塘: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2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400元/亩;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800元/亩;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72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000元/亩;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500元/亩;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9000元/亩。

    果园: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56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4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80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林地: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4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3800元/亩;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6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000元/亩;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8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200元/亩。

    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000元/亩;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计算青苗补偿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

    (一)短期农作物、鱼塘

    1、水田、旱地、菜地、鱼塘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2、果园: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3、林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0%补偿。

    (二)商品林林木

    成熟林近成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投资补偿;苗圃、经济网站林按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三)生态公益林林木:按林地平均年产值的60%补偿。

    (四)果树

    1、果园:合理密植、面积达到1亩以上成片的果园按面积计算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零星果树:种植稀疏、面积1亩以下的按零星果树计算补偿。

    (1)荔枝、龙眼、黄皮: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株每米2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5元。

    (2)芒果、柿、柚: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株每米1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3)柑、桔、橙: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株每米5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4)芭蕉:已挂果的每株25元;未挂果的每株20元;芭蕉苗每株3元。

    (5)枇杷、李、桃、番石榴、杨梅、木瓜等补偿费按柑桔橙标准给予补偿。

    (6)菠萝:每棵2元。

    (四)其他林木

    1、松树、杂树:胸径5厘米以下每棵5元,5-10厘米每棵10元,10-20厘米每棵15元,20厘米以上每棵30元,需保护的特殊树移植按移植价格补偿。

    2、竹:10条以下每墩100元;10-50条每墩200元;50-100条每墩500元;100条以上每墩1000元。

    征收土地公告送达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框架结构楼房

    1、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700元/平方米。

    2、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50元/平方米。

    3、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630元/平方米。

    4、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5、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6、未装修的450元/平方米。

    7、仅浇筑框架部分:380元/平方米。

    (一)混合结构楼房

    1、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2、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3、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530元/平方米。

    4、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5、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480元/平方米。

    6、未装修的4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平房

    1、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450元/平方米。

    2、檐高2.5米—3米砖瓦房400元/平方米。

    3、檐高3米(含3米)以上灰沙瓦房350元/平方米。

    4、檐高2.5米—3米灰沙瓦房250元/平方米。

    5、檐高3米(含3米)泥砖瓦房200元/平方米。

    6、檐高2.5米以下砖瓦房250元/平方米。

    7、檐高2.5米以下灰沙瓦房200元/平方米。

    8、檐高2.5米以下泥砖瓦房150元/平方米。

    9、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150元/平方米。

    10、室内贴地砖或瓷片的增加40元/平方米。

    11、天花板有装修的增加30元/平方米。

    (四)厕所

    1、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泥墙瓦结构120元/平方米。

    3、石棉瓦、油毡纸顶80元/平方米。

    (五)猪牛栏

    1、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泥墙瓦面120元/平方米。

    3、石棉瓦、油毡纸面80元/平方米。

    (六)简易棚

    1、铁皮瓦:无围栏150元/平方米,有围栏200元/平方米。

    2、石棉瓦、油毡纸瓦面:无围栏60元/平方米,有围栏80元/平方米。

    (七)围墙

    1、24墙80元/平方米。

    2、18墙60元/平方米。

    3、12墙40元/平方米。

    4、以上围墙有贴饰的增加40元/平方米。

    5、石墙120元/平方米。

    6、灰沙墙40元/平方米。

    7、石砌档土墙100元/立方米。

    (八)其他设施

    1、钢筋混凝土柱、梁400元/平方米。

    2、未落梁的基础10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基础300元/平方米。

    3、晒谷场、水泥地板25元/平方米。

    4、砖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18墙围墙标准补偿60元/平方米,石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石砌档土墙标准补偿100元/立方米。

    5、室内木阁30元/平方米。

    6、楼房天面、地上砖柱水池100元/平方米。

    7、楼房天面、地上钢筋混凝土水池150元/平方米。

    8、土灶500元/座(菜场土灶200元/个)。

    9、水井:手摇井400元/口;一般水井10米深以内1000元/口,10米深以上1500元/口。

    10、电话移装费300元。

    11、有线电视移装费350元/户。

    12、搬家费1500元/户。

    13、水管:4分管12元/米;6分管14元/米;1寸管17元/米。

    14、住宅三级化粪池500元/个。

    15、菜场水池50元/立方米。

    16、电力线迁移1000元/户。

    17、房租(6个月计)每月500元/户。

    (九)坟墓

    1、土坟800—1000元/座。

    2、灰沙坟1500—2000元/座。

    3、金埕100元/个。

    4、睡坟(2年以上)1500元/座

    5、阴城400元/平方米。

    无主坟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施工单位集中安放或深埋。

    (十)房屋外阳台,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十一)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区内和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惠州市土地盘整办法》和《惠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其征收土地补偿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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