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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农地开办企业,租金纷争闹上法庭 | |||||
作者:作者:姬… 土地案例来源: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点击数:12116 更新时间:2007/10/26 | |||||
日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铜山县张集镇孙湾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与被告徐州北辰服饰公司、东帆铝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土地27.5亩和80亩,租期30年和50年,分别用于建设铝厂和服装厂。由于被告未能及时给付租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法院判决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相互返还土地使用权和已经给付的租金。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结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转用手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用益物权不能成立。从《合同法》分析,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风吹草动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所以,此类土地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想通过合同来规避风险、寻求法律保护是行不通的。这也对“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以了警示,一旦发生法律、经济的纠纷情况,自己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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