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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556  更新时间:2008/1/21 11:22: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晋煤集团未批先占案

20071015,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晋煤集团)在未输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的情况下,在城区北石店镇临泽村西、刘家川村北,擅自形式修建沉陷区治理安置小区,总占地面积249.96亩,其中耕地198亩,拟建设29栋六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楼。城区北石店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晋城市国土资源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期间顶风作案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一查到底。晋城市政府领导听取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后非常重视,立即责成分管副市长同晋煤集团有关领导进行谈话。市国土资源局停止输晋煤集团的一切行政审批报件手续。

20071127,晋煤集团研究决定:免去集团公司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刘天保(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给予刘天保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边瑞生、赵世忠行政警告处分。1128,晋煤集团将《依法用地承诺书》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送到了市国土资源局,保证到123下午6点之前,拆除所有施工设备,遣散施工队伍,恢复土地原貌,未取得合法手续之前决不开工。

2007126,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王瑞生带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督察组亲临现场察看,已经没有了往日的机械轰鸣声,施工队伍和机械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恢复平整。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国土资源所包片所员王晋红、所长闫保财,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有关截长监管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警告和通报批评。

点评:晋煤集团是山西省晋城市的大型企业,其深陷区治理工程项目是省里和市里要求办理的重点工程,出发点和目的是为群众办实事和好事。但是,无论哪一级政府确定的工程,无论属于什么性质的工程,在没有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之前,是绝对不能动工建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律只对小单位、个人起作用,只对地方小工程起作用,对大单位、大工程,或者说所谓重点工程不起作用的话,那么,法律就会出现适用的特权与空档。长此以往,扫尾导致法律威严严重丧失。违法单位的级别再高,也是被法律约束的对象;执法单位的级别再低,也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敢于执法、严格执法,面对当地最大企业的违法行为不退缩、不手软,值得称道。

 

邳州某镇政府非法租地案

20052月,戚某与江苏省邳州市某镇政府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该镇政府给戚某提供投资用地56.13亩用于建设纸面板厂,使用期限不低于50年;戚某承担对占用土地的农户每年每亩800元人民币的补偿。合同签订后,戚某将第一笔土地补偿款44904元交到镇政府,但镇政府留作自用。戚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实际占用该镇新庄村农用地56.13亩,兴建了门面房及部分生产用房。

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这起以租代征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向该镇政府和戚某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戚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该镇政府在戚某恢复土地原状后10日内,将非法出租的集体土地交还新庄村集体耕种;没收某镇政府非法所得44904元,并处罚款8000元。

处罚决定生效后,戚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目前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被强行拆除,镇政府主动缴纳了非法所得款及罚款。鉴于戚某已涉嫌土地犯罪,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点评:在这起以租代征案件中,某镇政府直接从幕后走到了前台,先是与投资者签订租地合同,继而把投资者交上的第一笔租金留作自用,而拥有土地的农记挂则被彻底晾到了一边,既丢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没有得到仞的补偿。作为投资者的戚某,本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建设用地,却偏偏走上以租代征的歧途,不仅所付租金打了水漂,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还要因涉嫌土地犯罪吃官司。以租代征看上去很美,其实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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