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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占用村民土地 村委擅改补偿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郑州市政府占用村民土地 村委擅改补偿标准  点击数6642  更新时间:2006/9/1 16:05:4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郑州市政府占用村民土地 村委擅改补偿标准
    “郑州市政府修路,占用我承包的土地,我没啥说,可村委会为啥不按市政府下发的补偿标准补偿呢?”29日,家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的张丙义诉说了他的困惑。

  据张丙义介绍,1992年4月,他承包了村里16.98亩土地,并且签订了15年的承包合同。2005年9月底,市政府要修建城东南路,需占用张丙义的部分土地。“村民自觉让出被占用的土地,村里张贴了市政府下发的1993年144号‘关于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张丙义说。

  在修路过程中,张丙义承包的2.7亩土地被占用,“地里种的是枣树,还有两眼浇地用的机井,按照市政府144号文件规定,对地里的附属物进行补偿,我可以得到50多万元,而村委会却按自己制定的标准,每亩只按五六千元补偿,为啥这么做?”张丙义非常疑惑。

  该村村委会主任帖彦学称,村里的补偿规定是根据市政府144号文件制定的,因为在承包土地的村民中,地里有附属物的只占到20%,在执行村里标准进行补偿的时候,另外80%的村民都是同意的,对于20%的人来说,是吃了点亏,“但如果对他们进行附属物赔偿,那么以后肯定有不少村民会在地里乱搭乱建,今后土地按政策进行综合利用,那么卖地的钱还不够地里附属物的赔偿呢,大多数老百姓也得不到什么实惠”。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晓明说:“在上级文件总的指导精神下,召开村民大会后,村委会可以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当调整。在规定调查期限内,土地上存在的附属物应该合理赔偿,村主任说为保全80%村民的利益,而牺牲20%村民利益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和市政府下发的文件有较大出入。”(何永刚)

 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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