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土地律师 | 土地新闻 | 土地交易信息 | 土地承包 | 土地征用 |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案例 | 土地法律 | 土地咨询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土地法律网 >> 土地法律 >> 基本法律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作者:佚名    土地法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60    更新时间:2006/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此复

土地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土地法律:

  • 下一篇土地法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土地法律
    没有相关土地法律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