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土地律师 | 土地新闻 | 土地交易信息 | 土地承包 | 土地征用 |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案例 | 土地法律 | 土地咨询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土地法律网 >> 土地法律 >> 基本法律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土地法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943    更新时间:2006/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1]342号《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土地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土地法律:

  • 下一篇土地法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土地法律
    没有相关土地法律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