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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 |||||
作者:佚名 土地法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31 更新时间:2006/12/18 | |||||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1995年5月6日) 国务院最近向各地批转了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各地要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在总结经验、在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在此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 三、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制,各地应积极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要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新增劳动力的出路问题。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也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四、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地方,在充分新生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加以引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五、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六、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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