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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律图书馆  点击数2603  更新时间:2006/12/29 14:58:4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石政[2003]12号

发布日期:2003-3-31

执行日期:2003-3-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今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需占用土地的,不得实行协议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一)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依法征用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图纸,国土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拟订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有关规定统一收购或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图纸,国土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市、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向计划、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计划和规划审批手续。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项目单位已经办理完毕计划、规划等相关手续,确实不能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2003年6月1日前,持齐全合格的资料,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6月1日后,不再受理上述申请。

  三、因修建二环路、民心河等工程,被占地村或单位享有土地开发权的,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办理完毕计划、规划等相关手续的,必须在2003年6月1日前,持齐全合格的资料,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手续。2003年6月1日后不再受理上述申请。上述拟开发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后,政府所得收益按照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计算返还数额,但最多不超过政府土地纯收益。享受返还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6月1日。

  四、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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