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土地律师 | 土地新闻 | 土地交易信息 | 土地承包 | 土地征用 |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案例 | 土地法律 | 土地咨询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土地法律网 >> 土地征用 >> 征用法规 >> 正文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拟适度提高         ★★★ 【字体: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拟适度提高
作者:佚名    土地征用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11462    更新时间:2007/3/28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拟适度提高

2007年3月28日

  今年,国土部门拟调整完善我市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如果在征地之前,被征地农民未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落实,这地就不准征———这是今天上午召开的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上传出的消息。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已征地人员“应保尽保”,做到新增征地人员“即征即保”。具体而言,政府所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地方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对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征用。
  为了防止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的发生,今年对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土地,将准备实行征地补偿费预缴制度,并强化征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村。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我市将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其中,今年我市凡是使用计划指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包括未利用地),以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农用地转用,都要按转用的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于欠缴的,国土部门将不予批准用地。
  与此同时,国土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管理。未经用地预审的,一律不予农转用和批准供地。审批过程中,对于超过规定用地定额标准,或达不到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将压缩其用地面积,甚至不予批准用地。
  另外,国土部门表示,要在保障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优先安排农民建房。同时,还将优化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结构,在安排供地计划时,按比例控制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用地。
土地征用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土地征用:

  • 下一篇土地征用: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土地征用
    没有相关土地征用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