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价格字[2006]108号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
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费字[1999]3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及《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长期占用土地范围及计算方法
(一)铁塔:以铁塔塔角为中心向外延3米。
(二)单杆:以杆中心为中心向外半径延3米。
(三)拉线:以拉线落地点为中心向外半径延2米。
二、属临时占用土地范围及计算方法
(一)电缆管沟(沟顶距自然地面大于0.8米):自电缆管沟建筑外墙两侧向外延2米。
(二)施工过程损坏耕地:指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施工车辆经过、临时施工挖坑、架线经过并造成一定损坏的耕地,按照实际损坏丈量计算。
三、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长期占用土地:耕地每亩15000元;山地及荒地每亩10000元;果园地每亩另加2000元,按照不同的损坏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偿。
(二)临时占用土地:按照损坏的土地类型进行一次性补偿。
1、粮食作物田:平原每亩700—1300元;山地每亩600—1000元。
2、棉花、油料、烟、蔬菜田:每亩1200—1700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
3、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四、变电站建设用地按照省国土地资源厅土地征用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省重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地上物补偿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济南供电公司。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
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 |
房屋 |
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
550元/平方米 |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
450元/平方米 |
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
350元/平方米 |
砖木结构(平方):规则的石脚,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
300元/平方米 |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
150元/平方米 |
二 |
围墙 |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
80元/m |
旧料归原主 |
乱石基砖墙高2—2.5m |
70元/m |
乱石基砖墙高1.5—2m |
60元/m |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
40元/m |
三 |
畜禽舍 |
砖混结构 |
80元/m2 |
旧料归原主 |
简易结构 |
40元/m2 |
四 |
迁坟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120元/座 |
包括迁葬工料费 |
五 |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50元/m2 |
旧料归原主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40元/m2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20元/m2 |
六 |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1000元/m2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平坦石拱桥 |
850元/m2 |
石拱桥 |
1450元/m2 |
七 |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m |
400元/m2 |
|
石拱涵跨径1—4m |
1150元/m2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
1400元/m2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
1500元/m2 |
八 |
台田
石堰 |
|
40元/m2 |
|
九 |
水渠
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 |
按挖方体积
5元/m3 |
不包括田间毛渠 |
石砌水渠、水池 |
50元/m3 |
砖砌水渠、水池 |
60元/m3 |
土方另计 |
十 |
水井 |
手压井 |
10元/m |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
土井:直径1.2m |
95元/m |
砖井(包括乱石井) |
|
深5—10 m直径1.5 m, |
2200元/m |
深10—20 m直径2.5 m |
4200元/m |
下管井 |
260元/ m |
机井:深20—50m |
180元/m |
深50—100m |
230元/m |
深100—250m |
280元/m |
深250m以下 |
330元/m |
十一 |
乔木 |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
移栽费2.25元/株 |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
胸径5—10 cm(松柏树3—6 cm) |
30元/株 |
胸径10—20 cm(松柏树6—10cm)以上成材树 |
40元/株 |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
45元/株 |
十二 |
果树 |
苗木 |
移栽费2.25元/株 |
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等树种,树归原主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30元/株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190元/株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300元/株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140元/株 |
葡萄(区分生长期) |
20元/株 |
十三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一年生以上 |
3元/墩
4元/墩 |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
十四 |
电力通讯线路 |
低压线路(通讯广播线路) |
1050元/杆 |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
十五 |
砖窑 |
18、20、22、32门轮窑 |
8500元/门 |
包括烟囱
包括烘干室 |
深5—10m直径1.5m |
19000元/座 |
备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按鲁政发[1999]24号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