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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怎样行使诉权 | |||||
作者:佚名 土地律师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558 更新时间:2006/11/6 | |||||
村民小组怎样行使诉权 编辑部: 目前,有些地方的村民小组,组长往往由村民委员会随意指派或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经常出现村民委员会不召开村民会议,不征求村民小组意见而将村民小组的土地(资源)擅自发包给他人或者其他侵害村民小组利益的事。 这些问题出现之后,村民小组很难找到维权的有效途径:以村民小组名义诉讼,村民小组不是法人组织,又没有公章,会遇到许多障碍;以组长签名诉讼,组长得考虑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受村民委员会的制约,甚至有的组长本身就参与了村民委员会的所谓发包或与其他人串通侵害村民小组的利益的行为,故不愿站在村民一边走诉讼之路;以小组村民名义诉讼,很难取得法律规定的对有些案件的主体资格。因而时常会有一些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了也被裁定驳回起诉,以至上访、群访、缠诉等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有必要对村民小组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加以探讨。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可以发包属于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集体土地“三级所有”这一历史形态仍为我国法律所肯定,这就确定了村民小组具有经营、管理相对独立资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就确定了村民小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属民事主体,属于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全组村民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确定了村民小组的民事主体地位,根据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就基本解决了村民小组如何行使诉权的问题。由于村民小组不是法人组织,也没有公章,只要组长和全组村民均愿意诉讼,由组长在诉状上署名即可;小组村民也可另行推选代表或要求镇、村派员召集会议,以小组多数村民同意诉讼并推选诉讼代表人的会议纪要形式在诉状中体现,也可达到诉讼目的。现实中以小组多数村民签名的形式到法院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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