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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及侵权纠纷的预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114  更新时间:2006/9/13 16:06:0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土地权属及侵权纠纷的预防
          1、完善我国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
         无论是权属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权属不明是引发纠纷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单纯的侵权纠纷也常常因当事人对于权属确认的争议而引发。《土地管理法》第 11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登记确权工作的滞后,不仅常常直接引发权属纠纷,而且当发生土地侵权纠纷时,因确权不明而造成当事人主张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的困难。因此,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并有效保护当事人土地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根本办法,应当是加快和完善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尽快建立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过于强调土地的所有制和对土地的行政管理内容,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因土地的使用而发生的争议。但我国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迟迟没有建立起来,对于土地用益物权的保护大多采用债权的保护方式。而在效力上,债权的效力远远低于物权效力。这也是土地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但又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长期以来不认为是一种法定的、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物权,而仅仅是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一种债权。在现实中,发包方单方毁约,收回土地承包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虽然有人认为,新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有条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已经具有了准物权的性质,但严格讲 ,这种建立在承包合同基础上,并且有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还是一种债,难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仍难打消一些农民的担心和疑虑。
此外,我国土地的他项权利制度建设还应进一步细化,目前除了比较成熟的土地抵押担保制度之外,其他像地役权、永佃权、地上权 等土地他项权利,在我国土地立法中仍然是空白。许多应当分类细化的权利统统归入了民法的相邻权。而许多权利内容和权利冲突相邻权是无法承载也无法解释的。粗线条的权利设置不仅容易引发纠纷,而且也增加了纠纷处理的难度。
    3、加大对土地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土地侵权行为,规定了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措施,但保护力度普遍偏低。比如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罚款,每平方米最高仅为 30元;而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并造成大量毁坏行为的刑事责任,最高不过5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即使如此低标准的处罚措施,在土地侵权案件中也被大打折扣或根本就不予使用。因此,要想减少和制止土地侵权纠纷,首先应当提高立法的保护标准,其次要严格执法。
    4、掌握基本的纠纷处理常识,提高土地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土地权属和土地侵权纠纷案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强调行政处罚,而且单纯的土地可能性权属争议,还必须首先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如果未经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而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在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保护土地权利,应当充分运用民事的、行政的以及刑事的三种保护手段。当然,土地权利人还要真正了解土地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在有效合理地使用权利时防止自身的权利被非法侵犯,因为“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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