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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所有权 :2007/3/14 22:51:14


【游客】
olive
斑竹,我村有一块地(荒地),是76年自然灾害被冲走,有人去动手建起地基,作非住宅用地,并使用到现在整整31年,但是没有依法办理土地证,咨询政府机关之后,说是可办理非住宅用地的土地证,但必须得到村里的签字,现在村里要把它无偿充公,请问: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上超过多少年之后,使用权变更为实际使用者?办理这个类型的土地证是否一定需要村里的同意?
管理员[admin]回复:

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国有。 所以你对那块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的规定是针对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办理此土地使用证需经村里同意。

回复时间: 2007/3/21 9: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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