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土地律师 | 土地新闻 | 土地交易信息 | 土地承包 | 土地征用 |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案例 | 土地法律 | 土地咨询 | 
| 留言板首页 | 土地交易信息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土地法律网 >> 土地咨询 >> 查看留言     本网站提供免费的电话咨询:13315171023  [admin  2010年6月13日]        
切换到留言本方式 精华留言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查看所有留言 签写新的留言
留言模式:游客模式  查看模式:讨论区方式  发表模式:审核发表   有372条待审核
主题::遇到一个纠纷(农村土地),请大家帮忙相助 :2007/9/10 20:08:01


【游客】
许延凯

你们好,我遇到一个纠纷,请各位律师\业内人士解决

我家在农村,建好一栋房子,隔壁人心眼坏,在我家新建的大门口(正面)挖了一个大坑,用来堆放他家猪屎,这样一来使我家生活造成了极为不便,他家的理由是:他家的土地可以随便使用(随便挖),我家管不着.对此,我们家很气愤,想找找有关农村土地方面的法律和依据,我相信邻居之间的土地使用总应该有个"便利"原则,请求大家帮我解决,不甚感激!!!

管理员[admin]回复: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民法通则规定如下;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另外,十月一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回复时间: 2007/9/13 11:44:28
 返回列表
1 条贴子   首页 | 上一页 | 1 | 下一页 | 尾页 6条贴子/页  转到第
回 复 留 言
姓  名: *
性  别:
E-mail :
 Oicq :
 Icq :
 Msn :
个人主页:
留言主题: *
现在心情:

留言内容:
小提示:①换行请按Shift+Enter,另起一段请按Enter;②签写的留言内容将被复制到剪贴板。
如果发表失败,请重新在编辑框中用鼠标右键粘贴或用"Ctrl+V"即可找回签写的留言内容!
是否隐藏: 正常 隐藏 * 选择隐藏后,此留言只有管理员和留言者才可以看到。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