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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违章建筑面积 :2007/3/29 17:28:06


用户
哩哩

        我村有一块集体水稻田,但是长期荒废失去水稻的种植条件,多年来,一直在上面

种植花草苗木等经济植物。2006年,我村村委会在没有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

下,开始在这块土地上建造村委会办公室,占地260平方米,建筑面积520平方米。

        后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实地勘察的情况下,就认定2490平方米的花木林是办公楼的

绿化,属于违章建筑,提出罚款的要求。

       我村对此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也没有在向我申请人调查取政的

情况下,单方面凭被申请人,也就是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部分证据,就维持了原来的处罚

决定。

       我想请问老师,·这种植花木是否属于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先有植物,后建房,是否能认定这些植物属于建筑的绿化配套设施,

共同计入违章面积?

                          ·两个单位的单方面取证是否属于行政不完全作为?

       谢谢老师,小女子这厢有礼,QQ:47647965 哩哩

管理员[admin]回复:

先有植物,后建房,不能认定这些植物属于建筑的绿化配套设施,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07/3/30 14: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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