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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证纠纷问题 :2012/2/12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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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872363291
甲与邻居乙为叔侄关系,双方现居住房均为坐南面北,家住房在东,乙住房在西紧相邻。甲的住房宅基集体土地使用证早于1999年依法颁发并领取,而乙的现住房宅基集体土地使用证也同样是1999年颁发领取,只不过其使用证是从其父户头名下过户给乙的,并有原颁发领取的老的使用证,且经过公证机关予以依法公证过,双方的宅基四至尺寸和使用面积非常明确,按理来说,本应毫无任何瓜葛和纠纷。
  但乙却于2011年11月1日晚11时许,突然窜到甲家门口持械猛砸甲家的卷闸门,致卷闸门有被砸的两个窝子,甲即当即报警,后经问话得知是其侄子乙行为所致。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问明何由砸门,而乙则坦明讲,声称甲的住房占有其宅基的问题(双方住房均在1999年前建成),再加上乙当晚喝酒故意寻衅滋事,甲闻听此言,即向乙言示了依法领取的宅基证,并用尺子量给乙看,乙又声称其也有宅基证件,甲发现乙出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2008年4月8日办理颁发,从而不免使甲产生质疑,后经到当地土地管理所查询,乙新领取的证件是该所工作人员丙制作颁发,且该证图纸所标四至尺寸与老证有出入:即两家之间的巷道北头相差1m,因此引起了乙对其叔叔甲的耿耿于怀。按常理讲,甲与乙的父亲是同年依法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各有四至尺寸不应有分毫之差,况且乙的证件应严格依照其父当初领证的尺寸过户给乙的,而土地管理所又为何给乙重新办了新证呢?尤其不应该的是在办新证中又改变了尺寸。为此,甲当即找到具体为乙发新证的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提出质疑,该工作人员丙声称近日工作太忙,等到三天后来给处理好此事。三天后,丙便带着为乙新办的使用证到甲家,并告知甲:现在我把乙的新证当着你的面撕毁,明天我再把档案中的新证档案销毁。但过两天后,丙又告知甲:档案中的材料现在不能销毁了,因为有你甲的签字。甲说,我当时签字是在办过户的,并非是办新证的。
  请问以上情况甲应如何处理?
  丙有没有责任?应如何追究?
管理员[admin]回复:
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2/6/19 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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