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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样的民告官可以吗? :2008/2/21 23:06:43


用户
布廷迪萨

律师:您好!

        在我老家有块祖宅基地,是民国时期买下的,盖房子只用了一半,另一半1958年至1982年被县某个国营单位占去使用,1982年才按上级指示撤出,旁边的邻居紧接着来抢地,抢去了近30平米,我大伯等老家人抵抗不力,使邻居盖上来房子。1988年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这块地上了他们的证,我们的证也发了,可因为有争议,被县土地局以争议地为名收回去了。到2001年再次发土地证时这块地仍在他们的证上。

        我父亲想要回这块地,想通过打官司向县土地局要回,但必须向县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向县土地局诉讼撤销他们的88年证以及2001年证,按土地来源补发我们的88年证及重新发2001年。这是一;

       第二,2002年邻居又通过关系及金钱获县政府批文抢去了60平米地,这部分地我父亲要向县政府提起诉讼要回来,那么,这样,

       1,县政府要为我们服务即为我们确定土地使用权,又要被我们起诉,这行得通吗?

        2,如果行不通,既然已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干脆在起诉书上将“判决县政府按土地来源确定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写进去,这样行吗?

       这样两个民告官可以吗?

       谢谢!

  

管理员[admin]回复:
建国后,农村宅基地按照各家条件予以分配,只要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不一定是按原宅基地进行划分.如果老宅基地没有人使用,并且你家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则可以申请使用原来的旧宅基地.不非得争得原来的宅基地. 回复时间: 2008/2/22 8: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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