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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权利得到青苗费补偿吗 :2008/1/10 20:23:32


用户
高庄老

我有个涉及土地承包赔偿的问题想咨询你们,事情经过如下:
我的岳母张文芝,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孔集村人,岳父是孔集煤矿退休工人,他们家在我国第一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1981年)中承包了其所在的孔集村第二村民组3口人的责任田,同时享受到因矿区塌陷造成损失而应得到的3口人份额的土地承包收益---青苗补偿费。时年,根据党和国家政策,经全村民约定:今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青苗补偿费发放份额,按当年参加承包土地时的人口份额平均发放,生死不动。1984年其家按照当时的煤矿政策全家户口农转非。因岳母无工作,继续以耕种土地为生活。
九五年六月,为进一步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孔集村委会主动与岳母签定了一份为期30年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确权(3口人)承包土地2.77亩(有合同书和村、组帐册为凭)。其地亩、地况及青苗费分配方案的约定均同前。九六年六月山王镇农业委员会给予签证。岳母认真履行合同,尽职尽责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有农业税完税票据和农民负担监督卡为证)同时也继续享受承包土地应得到的收益---青苗补偿费的权利。可自 九七年一月以来,孔集村委会和第二村民组单方违约,以农户张文芝家中人口农转非为由,强行截留张文芝家3口人份额的青苗补偿费,强行收缴税外费(地亩费),剥夺了农户张文芝家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收益---土地青苗补偿费的权利。给张文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0余元,且侵害仍在继续。
多年以来,岳母与同村其他受害者四处奔走呼吁、均无果。以至成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孔集村委会和第二村民组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强行截留的青苗费和扣缴的税外费。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定:“张文芝家与孔集村签定的合同有效”,“青苗费应当归土地实际耕种人所有”。但却经过两次判令均做出“驳回诉讼的请求”的裁判。第一次以其没有上诉权为由,上诉中院,中院以其有上诉权,发回淮南市八公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又以该村部分生产队长会议决定,“取消农转非承包人获得青苗费”驳回诉讼的请求。【详见淮南市八公山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八民二初字第08号和民事判决书(2007),八民初字第30号】。岳母上诉到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院既承认“合同有效”,又认定“1996年4月15日孔集村委会会议‘关于青苗补偿及地亩费的决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依据此“会议决定”判令维持原判。
    这样的判决,对岳母一家伤害很深,在她上诉期间又受到该村民组领导家人的殴打,(有当地医院病历和当地派出所调查笔录为据),我也这样的判决很困惑,不明白,法院在适用法律条文上很另人费解。该村的所谓“会议决定”有悖《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没有合法性?有没有效?法院却承认其不违法。依次判决怎么能让人信服。因此特将这个情况向你们反映,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以来对岳母有个安慰,二来也想知道这样的情况到底有没有权利得到青苗费补偿。


                                                          
                       

                                                                     2008年1月10日


    注:联系人:高先生
    手机:13695613704    电话:0554-8211667

管理员[admin]回复:
农村家庭承包的承包户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转非已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不应再享有承包权。 回复时间: 2008/1/14 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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