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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出让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挂牌吗? :2008/1/3 23:26:44


用户
diaozhe

   我是一家当地招商引资企业, 于2005年以挂牌拍卖合法取得城区20亩工业用地, 按照<城市控详规>该地块本是居住用地. 因为我们需要办工业项目(属于国家政策扶持项目), 而且无污染与噪音,通过人大讨论改变为工业用地使用期50年,取得两证.2006年初企业投产后产品销售市场潜力极大但缺乏流动资金.一直准备以固定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支持,跑了一年半时间,未果.企业完全靠民间融资高息借贷维持.无法正常运行,产生严重亏损.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想向当地政府申请将公司名下土地变回住宅用地,以土地入股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新的房产开发公司,并转让一部分股权获得流动资金.另选址做企业.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属情况下必须进行土地招挂牌吗?能否直接补交土地差价?土地差价以什么标准补交?

    谢谢!!

 

管理员[admin]回复: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税费;
(5)登记发证。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

关于补缴的费用,请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回复时间: 2008/1/21 17: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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