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采取以下方式与农民合作栽种竹子是否合法(附合同)
合作种竹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龙凤乡四坪村 社)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竹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市、县政府及林业部门发展竹基地的政策要求,甲方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与乙、丙双方合作种植竹子,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共同合作栽种竹子事宜达成条款如下:
1、甲、乙双方采用股份形式合作栽种竹子。由甲方提供补助金、竹苗和肥料,乙方出土地和劳动力(负责栽种和管理竹子)分别作为入股条件。为便于统一经营管理产生更高效益,所造竹林林权(经营权、所有权)归属甲方,竹子砍伐后统一交给甲方进行深加工或对外出售。合作过程中,政府提供的相关政策性补助资金和竹苗原则上全部用于项目发展。
2、乙方自愿按照合同要求与甲方合作种植竹子 亩,栽种地地界是(小地名) 。
3、在竹子未能砍伐的三年内,甲方根据乙方栽种竹子面积为乙方提供补助,补助金分三年向乙方发放,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补助标准为150元/亩.年。三年内,乙方需要甲方提供额外粮食的,由甲方垫资提供并记为乙方个人欠款,此欠款在今后竹子砍伐出售时扣回。如三年期满仍未投产的,甲方按照补助标准继续向乙方提供补助金或粮食。
4、在栽种竹子投产后,甲方根据亩产值与乙方按5:5比例分成(乙方负责将竹子砍伐后搬运到上车点,甲方负责将竹子销售到竹制品加工企业)。
5、如遇竹子市场价格行情下跌,甲方每吨竹子为乙方保底200元(乙方负责将竹子砍伐后搬运到上车点)。
6、乙方有义务通过投工投劳积极参加林区道路改造建设各项工作,并为林区道路建设提供各种方便。
7、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丙方作为甲方的管理机构,全权负责甲方对乙方的监督和管理,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栽种竹子及搞好田间管理。
9、如因甲方原因不收购乙方竹子,乙方可以自行销售,同时甲方应负责乙方土地的复耕。
10、如乙方违约把生产的竹子不交或少交给甲方的,乙方必须偿还甲方投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并每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亩,同时,由乙方自行负责土地的复耕。
11、本合同有效期为4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出合作,合作期满后,如无其他影响继续合作的条件产生则甲乙双方应继续合作。
12、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向叙永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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