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贵州省榕江县人,于1987年在我组(生产队)承包了一片荒山造林,最初为社会林,1991年规范为基地林.手上现有当时与组(生产队)里签订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和与林业站签订的<<榕江县商品用材林基地造林合同>>.并经榕江县公证处公证(均有公证书).今年(2007年)8月同村二组村民张正明突然拿出一张<自留山证>说我家所造林处为他家的自留山,并以此要求我家将所有权归还(包括山权甚至林权). 经查张正明的自留山证所描述的地址大体与我家现有林地位置一致,但有以下几点不明白且十分模糊; 1>.在张正明的自留山证上描述四至界限时为上抵界上(地名),下抵柿子塝冲脚(地名),左抵五队分界,右抵单刀岭(地名).其中左抵五队分界无具体描述地点.而且所说的五队分界也没有任何文字方面的证明! 而我家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四至界线为东抵陡岭(即上述单刀岭),西至朱崇占基地林,南接公路下坎,北达盘路.总面积54.4亩.他家自留山证上描述的是一幅四亩. 2>.此幅地块之前一直是荒山,为我组放牛及柴火供应地.张家后来在上面栽过树但未管理,在我家造林之前曾有同村四组朱守良放火烧过并栽过树,但因他本人后来出事未能继续经营并再度遭至荒芜!当时正值我县大力提倡造林之际.于是在林业站的提议下我家进行承包并造林经营至今!在此事发生之前,张家一直对在这片山上发生的一切视而不见,且不加制止.是为不解! 3>.现此事经乡政府初步调解确定结果为林权是我家所有,山权为他家所有!但就会涉及到承包费的问题,我家该与他家如何协商此费用问题?我家计划把原与我组签订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上的分成(1;9分成;山权所有者占1成林权所有者占9成)中的山权所有者的1成转给张正明.但这一成只能是他自留山证上描述的面积的一成!不知合理不? 3>.对于在同一幅地块上同时出现两份都受法侓保护的文件,该怎么处理?
4>.如果要与他们打确权官司,该如何着手? 以上盼各位侓师急速告知该如何处理,万分感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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