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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登记咨询 :2007/11/4 17:53:27


【游客】
李周成
 

现有平凉地区水利处干部王元原在老家清水县城有旧宅基地一处,1979年王元因右派问题平反后,安排到庄浪县水利局工作,全家人迁往县城居住,将清水县城的旧宅院租给别人居住。1990年,王元的大儿子王伟及儿媳刘英调到清水县城工作。1992年清水县城拆迁改造中,因被拆迁户杨成在安置的宅基地内无力建新房,由县建设局协调,将王元的旧宅基地及房屋折价6000多元补偿给王元后,将王元的旧宅基地及房屋安置给了杨成,又将安置给杨成的空宅基地置换给王元。1993年,由在清水县城工作的王元的大儿子王伟和妻子刘英筹资顾工,在置换给王元的空宅基地内建起了房屋10间。房屋建成后,一直由王伟和妻子刘英及两个女儿居住。2000年,王伟因车祸死亡。2003年,王伟上高中的女儿王青经征得她母亲刘英的同意,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办在她的名下,但王青的祖父王元知道后,提出该宅基地的使用证应办在他的名下,不能办在孙女名下。特此咨询,请问该宅基地的使用证能否办在王青名下。  

管理员[admin]回复:

王伟如果没有遗嘱,则其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公民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故宅基地是不能做为公民个人遗产的.但房屋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

王青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再通过折价等方式转移到某一人名下,该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到该人名下.

回复时间: 2007/11/5 9: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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