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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家重点工程征地补偿费给村民如何分配 :2007/10/1 21:43:00


【游客】
忧愁人

     管理员你好

            我村小组是由3个自然村组成简称A,B,C.从古至今县乡部门都是以A为行政村发放公章和文件.

        1.A,B,C的关系:B,C都是在A的领导下进行各项活动的.(如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基本口粮和年底的工分分红,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和94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三方都是 平等统一分配的.)

  2.土地分配:因3个自然村居住位置不同,村小组采取就近分配的办法,即靠A近的土地A片的村民种,BC也相同.

  最近,国家电力公司在B村部分村民承包的土地内(有土地使用证)和村小组指定的部分村民的轮息地内(不在土地承包内)建一座500千伏的变电站,占地为永久性,征地补偿费一次性付清.

  请问管理员同志:此款是由A,B,C3村的村民享受还是由B片的村民享受?

管理员[admin]回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07/10/8 10: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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