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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咨询此协议是否合乎国家的用地法律 :2007/7/5 15:59:22


【游客】
付先生

贾律师:

 你好,我是四川成都市的一村民我想请问你下边的协议是否合乎国家的土地政策.你的回信对我非常重要请你尽快回复我谢谢  

      安仁镇土地整理中心村建设用地协议
甲方:安仁镇土地整理指挥部
乙方:新华村(社区)十社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土地整理中心村聚居点建房按时进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租用乙方29.795亩土地用于中心村的建设,甲方按每亩.每年650斤大米十月份市场中等米价折算补偿乙方,大春占65%,小春占35%.
  2.土地整理竣工后按土地修理政策规定,甲方就近撵田给乙方.
  3.甲方如未撵田给乙方按损失一季补偿已季的原则,甲方将按上述比例折算支付乙方租金.
  4.2007年大春赔付按600元/亩给付,其中包含种子.肥料农药等.
  5.甲方将田撵给乙方后,此协议自行终止.
  6.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执一份.

甲方:安仁镇土地整理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 (盖章)
乙方:新华村社区十社    法定代表人:廖福云

                    2007年5月21日

管理员[admin]回复:
这个协议表面看来是一个租赁土地协议,但国家明确禁止这种“以租代征”的方式占用土地。依据是:

国 务 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07/7/6 1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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