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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咨询 :2007/7/3 1:15:59


【游客】
九月天

管理员你好,我就一下问题请教您你下,

我们村在2004年3月份,征用村集体用地100亩,每亩2万元,被征用之后就一直没用,被征用的土地上一直种着庄稼,一直到2007年5月份在被征用100亩的基础上又征用耕地600亩,在原来被征用的100亩的土地上在补助32000共计52000元,试问按国家规定,被征用土地三年不用自然恢复耕地的基础上,我们是不是有权利不出让,就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维护我们农民的权利

管理员[admin]回复: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协调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这种情况,如果需要再使用土地,应当重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回复时间: 2007/7/3 8: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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