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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征用1.9万/亩青苗费(果树)6千/亩 :2007/7/1 14:02:11


【游客】
农民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国土局征用农村土地价田地19000元/亩,青苗费(不管是庄稼还是大量投产的果树都算青苗)一律6000元/亩,农民土地被征用后领到这些钱,养老、就业、医疗等什么也没有。请问律师,这样征用是否合理?要知道,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实际上农民是没有什么发言权的。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我觉得政府应该把土地全部征用,低价收购,高价卖出,这样政府何愁不富?经济建设何愁没钱?照顾农民死活干什么?
管理员[admin]回复:

征地程序实施前,应发布征地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并且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回复时间: 2007/7/2 8: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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