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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样的房屋建筑如何定性 :2007/6/29 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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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1991年间,在单位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有当时时任单位领导的批条,没有其它如房产证等证件,也没有相关部门的登记。现单位因建设需要,需要拆迁,请问:

1、这样的房屋该如何定性,能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请给出具体的法律、政策条文和依据。

2、对于这种性质的房屋拆迁,单位应该如何给予补偿?请给出具体的法律、政策条文和依据。

3、如果住户顶住不迁,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请各位老大给予帮助,在此谢过!!

管理员[admin]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
、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注: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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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有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回复时间: 2007/6/29 1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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