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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农民耕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 :2007/5/29 0:15:06


【游客】
阿香

您好!

    我村农民在八十年代在本村土地范围内开荒了一些闲置坡地,并耕种至今,但没有办过土地承包合同,现林场部门说这些地在我村农民耕种以前就割地给了林场是属于林场所有的,并在没有与村民有任何沟通的形况下强制带上推土机推了农民的地(这些地是已种了庄稼的)而且现场有政府和武警人员协助不准农民靠近,不准摄影.

    我想请问: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应该怎样判断,农民都已耕种了二十多年,是否拥有使用权.林场部门有没权力收回土地.

管理员[admin]回复:
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 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如果荒地是在你你们村的范围内,有证据的话,就为你们集体所有。同样,林场说是他们的地,应拿出证据。 回复时间: 2007/6/1 16:46:29
共有回复1条
回复::Re: 农民耕地 :2007/6/1 20:46:37


【游客】
农民

你好!

   我想问一下占用农民耕地建设商品楼,农民每亩应得多少补偿?

管理员[admin]回复:

以下是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办法,您可以结合当地的具体数据计算一下: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回复时间: 2007/6/12 10:02:14
147028461 long4808@126.com  返回列表
回复::被征用土地的赔偿资金与事宜 :2007/6/13 20:55:25


【游客】
农民
[隐藏] 
管理员[admin]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回复时间: 2007/6/19 9: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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