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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补偿费争议 :2007/5/25 10:36:10


用户
sdlkxyg2006

贾庆坤律师您好:

  我是山东的,因本村将要发放土地补偿费。

  我想了解一下,做为本人(男方)因结婚离开了本村,但生活了25年,这期间使用土地,管理和交纳了一切土地使用的费用。(至今还在使用土地)但户口以迁出本村(结婚需要),我们本村由于很多年以来到现在也没有土地耕种变化,所以土地还在,由本人和父母共同管理,像这种情况应不应该享有这部分土地补偿费。

管理员[admin]回复:
如果你所迁往的地方没有你的承包地,你也没有转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也未纳入国家公务员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那么你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否则,你个人将不享有,但是征收土地的补偿分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组织的,但可经民主程序在集体成员当中分配,这就看你是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安置补助费在需要被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放弃统一安置时,应将此款付个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直接给付给所有权人的. 回复时间: 2007/6/22 17: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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