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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征用 :2007/5/13 16:25:48


【游客】
雷鸣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赔偿的问题.我们那征用的土地主要是竹林和山核桃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征用土地方案 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像我们这种竹林和核桃树被征用后就永远没了,征用赔偿如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是否应该按前三年平均每年的价值在乘以一定的年限呢?我们浙江省或湖州市是否有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  

管理员[admin]回复:
可参见《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回复时间: 2007/5/15 16: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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